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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

[接上页]

  ││重量││重量│
  
  │墙壁名称│公斤/│ 墙壁名称 │公斤/│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
  
  │红砖墙│一砖厚│四四○│鱼鳞版墙│二五│
  
  ├───┼────┼─────┼───────┼─────┤
  
  │混空砖│二十公分│二五○│灰版条墙│五○│
  
  │├────┼─────┼───────┼─────┤
  
  │凝│十五公分│一九○│甘蔗版墙│八│
  
  │├────┼─────┼───────┼─────┤
  
  │土心墙│十公分│一三○│夹版墙│六│
  
  ├───┼────┼─────┼───────┼─────┤
  
  ││十五公分│一六五│竹笆墙│四八│
  
  │煤空├────┼─────┼───────┼─────┤
  
  │心│二十公分│一三五│空心红砖墙│一九二│
  
  │砖├────┼─────┼───────┼─────┤
  
  │屑墙│十公分│一○○│白石砖墙一砖厚│四四○│
  
  └───┴────┴─────┴───────┴─────┘
  
  ┌───────┬─────────┐
  
  │墙面粉刷及│重量 (一公分厚) │
  
  │贴面名称│ (公斤/平方公尺) │
  
  ├───────┼─────────┤
  
  │水泥沙浆粉刷│二○│
  
  ├───────┼─────────┤
  
  │贴面砖马赛克│二○│
  
  ├───────┼─────────┤
  
  │贴捣摆磨石子│二○│
  
  ├───────┼─────────┤
  
  │洗石子或斩石子│二○│
  
  ├───────┼─────────┤
  
  │贴大理石片│三○│
  
  ├───────┼─────────┤
  
  │贴块石片│二五│
  
  └───────┴─────────┘
  
  第 16 条
  
  垂直载重中不属于静载重者,均为活载重,活载重包括建筑物室内人员、家俱、设备、贮藏物品、活动隔间等。工厂建筑应包括机器设备及堆置材料等。仓库建筑应包括贮藏物品、搬运车辆及吊装设备等。积雪地区应包括雪载重。
  
  第 17 条
  
  建筑物构造之活载重,因楼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楼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与表列不同,应按实计算,并须详列于结构计算书中:
  
  (备注:附图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39 页)
  
  第 18 条
  
  承受重载之楼地版,如作业场、仓库、书库、车库等,须以明显耐久之标志,在其应用位置标示,建筑物使用人,应负责使实用活载重不超过设计活载重。
  
  第 19 条
  
  作业场、停车场如须通行车辆,其楼地版之活载重应按车辆后轮载重设计之。
  
  第 20 条
  
  办公室楼地版须核计以一公吨分布于八十公分见方面积之集中载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布载重,并依产生应力较大者设计之。
  
  第 21 条
  
  办公室或类似应用之建筑物。如采用活动隔墙,应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布活载重设计之。
  
  第 22 条
  
  阳台栏杆、楼梯栏杆、须依栏杆顶每公尺受横力三十公斤设计之。
  
  第 23 条
  
  建筑物构造承受活载重并有冲击作用时,除另行实际测定者,按实计计算外,应依左列加算活载重。
  
  一承受电梯之构材,加电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车之大梁:
  
  (一) 行驶速度在每分钟六十公尺以下时,加车轮载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上时,加车轮载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 轨道无接头,行驶速度在每分钟九十公尺以下时,加车轮载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时,加车轮载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电动机转动轻机器之构材,加机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复式机器或原动机之构材。加机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悬吊之楼版或阳台,加活载重百分之三十。
  
  第 24 条
  
  架空吊车所受横力,应依左列规定:
  
  一架空吊车行驶方向之刹车力,为刹止各车轮载重百分之十五,作用于轨道顶。
  
  二架空吊车行驶时,每侧车道梁承受架空吊车摆动之侧力,为吊车车轮重百分之十,作用于车道梁之轨顶。
  
  三架空吊车斜向牵引工作时,构材受力部份之应予核计。
  
  四地震力依吊车重量核计,作用于轨顶,不必计吊载重量。
  
  第 25 条
  
  用以设计屋架、梁、柱、墙、基础之活载重如未超过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公众使用场所,构材承受载重面积超过十四平方公尺时,得依每平方公尺楼地版面积百分之○.八五折减率减少,但折减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或左式之百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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