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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 R=23 (1 + ─) L (R) 为折减百分值。 (D) 为构材载重面积,每平方公尺之静载重公斤值。 (L) 为构材载重面积,每平方公尺之活载重公斤值。 活载重超过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时,仅柱及基础之活载重得以减少百分之二十。 第 26 条 不作用途之屋顶,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载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于左表列之公斤重量: (备注:附图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42 页) 第 27 条 雪载重仅须在积雪地区视为额外活载重计入,可依本编第二十六条规定设计之。 第 28 条 计算连续梁之强度时,活载重须依全部负载、相邻负载、间隔负载等各种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刀及弯矩,作为设计之依据。 第 29 条 计算屋架或横架之强度时,须以屋架一半负载活载重与全部负载活载比较,以求得最大应力及由一半跨度负载重产生之反向应力。 第 30 条 吊车载重应视为额外活载重,并按吊车之移动位置与吊车之组合比较,以求得构材之最大应力。 第 31 条 计算柱接头或柱脚应力时,应比较仅计算静载重与风力或地震力组合不计活载重之应力,与计入活载重组合之应力,而以较大者设计之。 第 32 条 建筑物构造须能抵御来自任何方向之风压力及风升力。风压力分别作用于迎风面及背面时,迎风面依其 (1.00/1.30)计算,背风面依其 (0.30/1.30)计算。 第 33 条 风压力为建筑物构造立向投影全面积所受风之压力,风压力随建筑物高度增加而增大,各风力区各级高度所受风压力公斤/平方公尺,应依左表规定: ┌────┬───────────────────────┐ │ 风 │高度 (公尺) │ │├───┬───┬───┬───┬───┬───┤ │ 力 ││九│ 一五 │三○│一五○│三六○│ ││九以下│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 │ 区 ││一五│ 三○ │一五○│三六○││ ├────┼───┼───┼───┼───┼───┼───┤ │一○○级│ 七○ │一○○│一三○│一六○│一九○│二二○│ ├────┼───┼───┼───┼───┼───┼───┤ │一五○级│一一○│一五○│一九○│二三○│二七○│一三○│ ├────┼───┼───┼───┼───┼───┼───┤ │二○○级│一五○│二○○│二五○│三○○│三五○│四○○│ ├────┼───┼───┼───┼───┼───┼───┤ │二五○级│二五○│二五○│一三○│三七○│四三○│四九○│ └────┴───┴───┴───┴───┴───┴───┘ 台湾区风力分级区,应依附图及分区说明规定: 分区说明: 一○○级区:中央山脉西侧山脊与山脚沿线关西、竹东、狮潭、大湖、卓兰、东势、雾峰、草屯、名间、竹山、梅山、中埔、关子岭、甲 仙、山地门之间地区。 一五○级区:中央山脉西侧海岸与沿富贵角、淡水、台北、板桥、桃园、中坜、杨梅、新竹、竹南、苗栗、丰原、台中、彰化、员林、斗南、嘉义、新营、台南之间地区。新化、关庙、屏东、万丹、旗山、玉井之间地区。澎湖列岛。 二○○级区:中央山脉东侧山脊与东海岸沿线金山、基隆、鼻头、大里、宜兰、苏澳、南方澳、花莲、凤林、瑞穗、玉里、新港、台东、大武、鹅鸾鼻之间地区。恒春、枋寮、东港、凤山、高雄、冈山、安平沿海地区。 二五○级区:澎佳屿、兰屿、绿岛、七星岛、龟山岛。 第 34 条 四周围蔽建筑物之屋顶风升力,应依其高度按本编第三三条表列相同高度之风压力乘以四分之三。未全部围蔽建筑物之屋顶风升力,应依其高度按本编第三三条表列相同高度之风压力乘以一又四分之一。风升力假定作用于全屋顶面积。 第 35 条 屋顶斜面大于三十度时,应依其高度按本编第三三条表列相同高度之风压力,作为其迎风面垂直于其斜面之风压力,背风面不计风压力。 第 36 条 建筑物构造承受风压力之倾倒力矩不得大于其静载重抵抗力矩之三分之二,基脚面上覆土得作为静载重,用以计算静或重抵抗力矩。 第 37 条 建筑物屋顶须适当锚固于其下之柱及墙,柱及墙须适当锚固于其下之基础,使能防止倾倒、升起侧移。 (备注:附图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45 页) 第 38 条 高耸建筑物如烟窗、水塔、高楼等其风压力得乘以左列形状因数予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