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134 条 建筑物墙壁所用砂灰砖,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CNS2220.A61 ,承重墙必须用一级砖,最小抗压力每平方公分一百五十公斤,非承重墙得用二级砖。 第 135 条 建筑物墙壁所用混凝土空心砖,须以机动设备拌合、浇模、震动坚实制成,并依中国国家标准CNS1178.A45 检验之;承重墙用之耐压强度每平方公分不得小于五十公斤;非承重墙用之耐压强度每平方公不得小于二十五公斤;吸水量每立方公尺均不得大于二百五十公斤。 第 136 条 砌造砖石墙壁,须用容积比不低于 (1) 比 (3) 之水泥砂浆接缝叠砌。或用容积比 (1) 比 (1/4) 比 (3)之水泥石灰砂浆砌造。 第 137 条 水泥砂浆用水泥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CNS61.R1 之规定,并适合规定工作之需要。 水泥砂浆用砂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CNS3001.A95 之规定,并须坚实清洁不含杂物。 水泥砂浆用水必须清洁,不得含有油、酸、碱、盐及有机物等有害物。 第 138 条 水泥砂浆必须以量斗依容积比例配合,并应以搅拌器使之匀称。其设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水泥砂浆拌合后应即应用,气温在摄氏二十七度以上时,拌合后二个半小时以上不得使用,气温在摄氏二十十七度与摄氏五度之间时,得延长至拌合后三个半小时不得使用。 第 139 条 墙壁砌叠必须达到横平竖直,砖工技艺必须达到优良水准,承重墙必须由考验合格之砖工砌造。 第 140 条 砌叠之接缝,在垂直方向必须将接缝每层错开,并隔层整齐一致保持美观。 砌造时应将顺砖丁砖适当排列,宜用一层顺砖一层丁砖办法。或在一层中将顺砖与丁砖逐次排列办法,均须整齐美观,接缝间错始可。 第 141 条 墙壁应依本节规定设计。不同类或不同级之墙壁混合应用时,应依其中最弱者规定容许设计标准。 第 142 条 一墙身最小厚度及墙身最大长度及高度应依左列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第 3080-185 页) 二墙身支持长度应依左列规定计算: (一) 墙身两端支持于垂直相交墙时,墙身长度为相交墙之中心距离。但相交墙之厚度不得小于墙身厚度及一款列表之最小厚度。 (二) 墙身两端支持于撑墙时,墙身长度为撑墙之中心距离,但撑墙厚度不得小于墙身厚度及一款表列之最小厚度,且撑墙各部份垂直于墙身之距离不得小于各该部份至墙顶距离之四分之一。 (三) 墙身两端支持于钢筋混凝土补强柱时,墙身长度为柱之中心距离,但柱之短边宽不得小于墙身厚度及一款表列之最小厚度,柱主钢筋不得少于四根,断面积不得少于柱断面积百分之一,直径不得小于十六公厘;并以符合本编第六章规定之箍筋扎紧。 三墙身支持高度为自楼地板面至过梁底或楼板之高度。 四墙顶如有钢筋混凝土过梁,墙身高度不得超过第一款墙厚倍数规定,无楼版时,墙身长度延长至过梁横向强度能以承受横力之最大长度,如未计算,不得超过六公尺,有楼版时墙身长度不受限制。 第 143 条 除平房且墙身高度不超过三公尺者外,砖造或石造墙顶上应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梁宽至少与墙厚相同,梁深不得小于梁宽,梁内主钢筋不得少于断面积百分之一,且应平均分配于梁之上下左右,梁内主钢筋之直径不得小于十六公厘。 第 144 条 砖造建筑物,除有钢筋混凝土楼版能以传递横力至其较远两侧者外,其建筑物之长度与宽之比不得大于二,超过时应增设支持物。 第 145 条 墙壁顶承受集中载重,如直接支压于墙壁顶面,其支承长度为集中载重实际支压宽度加四倍墙壁厚度之和。 第 146 条 以花格砖或玻璃砖叠砌之墙,不得承受载重,最大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公尺。最高不得超过三公尺,崁入墙壁中使用,视同开口面积,四周之任一边不能嵌入墙壁中使用,均应以钢筋混凝土梁或柱予以补强。 第 147 条 屋顶栏杆墙、阳台栏杆墙、压檐墙及屋顶两侧之山墙,均不得单独以砖、石砌造,但以钢筋混凝土梁柱补强者,不在此限。 第 148 条 墙壁中必须留孔时,须用平砖拱或弧砖拱,开口大于一.五公尺,应设计钢筋混凝土楣梁。 第 149 条 关系结构稳固或防火厚度之墙壁,如必须埋入水管或导管,应设置于不影响强度与防火能力之处所。空心砖孔中穿管,不视作为埋管,亦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150 条 砖造围墙应依左列规定: 一墙身任一处之厚度,不得小于该部份至墙顶之垂直距离之十分之一,且不得小于十九公分,但墙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