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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港栈埠管理规则

[接上页]

  一进口或转口货物,应于调配船席二十四小时前,由委讬人填具申请书,详实载明货物重量吨、尺码吨及特重、特长、特大件等资料,向栈埠作业机构申请进储仓栈,并于船舶到港后开始作业前,检附进口舱单及装载图办理进储手续。
  
  二出口货物由委讬人填具进仓申请书,向栈埠作业机构办理进仓手续。
  
  第 40 条
  
  货物进出仓栈后,仓栈管理人员应会同委讬人依货物交收实际情形予以签证,进储仓栈有破损、渗漏或短缺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于进储仓栈时已发现破损者,仓栈管理人员应即会同委讬人当场查明破损程序及责任,详注于货物签证单内,经委讬人签章,交由仓栈管理人员收存。
  
  二出口货物如包装受损,应于进储仓栈时由委讬人修补完整。
  
  三进口货物如包装受损,仓栈管理人员于必要时得会同委讬人过磅或拆验,其检验、搬移、过磅及公证等费用由委讬人负担。
  
  四包装破损之货物,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检验,得由受委讬之理货员及仓栈管理人有双方会同封存于破损货件仓栈内,留待事后检验,并于货物厂损单内注明破损件数及待验字样,启封检验、公证时,仍应会同委讬人办理,其费用由委讬人负担。
  
  五进口舱单所列货物量短卸、溢卸者,作业仓栈管理人员应填制短溢卸报告表。依关税局规定期限前分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 41 条
  
  进口货物以同一艘船第一批货物开始卸船进储笤栈之日为进仓日期,出口货物以自同一申请单第一批货物开始进储仓栈之日起为进仓日期,依规定计收仓租。
  
  第 42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委讬人得申请减免仓租:
  
  一可归责于仓栈作业机构延误者。
  
  二因政府机关从事鉴定或检验延误者。
  
  三经政府专案核准者。
  
  第 43 条
  
  进出口、转口或退关货物,由委讬人办妥有关验放手续,并预付或缴纳各项栈埠业务费后,始得办理提货。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 44 条
  
  货物进出仓栈以唛头为点件标准,双连货物应于签证单内注明之。
  
  第 45 条
  
  栈埠作业机构得应委讬人之申请或有关机关检验货物需要,会同委讬人翻仓,所需翻仓费用及损耗由委讬人负担。
  
  第 46 条
  
  栈埠作业机构为避免存储仓栈货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或紧急事故,得将存储仓栈货物征得关税局同意先行搬移,并应立即通知委讬人,所需搬移费用及损耗由委讬人负担。
  
  第 47 条
  
  存储仓栈货物之进出仓通知单毁损遗失时,委讬人应即向栈埠作业机构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及申请补发。在未挂失前,其所存货物被冒领者,由委讬人负责。进出仓通知单污损时,委讬人应持原单申请栈埠作业机构换发。
  
  第 48 条
  
  存储仓栈货物之货名、种类及数量等,由委讬人据实申报,其包装内容不符时,由委讬人负责。
  
  第 49 条
  
  委讬人或货物之保险人检查货物内容,检取货样或整理时,应先经有关单位核准,再会同栈埠作业机构办理。
  
  第 50 条
  
  货物存栈逾十五日栈埠作业机构得通知委讬人移去。不为移去者,栈埠作业机构得将存栈货物征得关税局同意后向后线仓库转储,所需费用暨货物损耗由委讬人负担。
  
  第 51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栈埠作业机构应通知委讬人限期缴清各项栈埠业务费后,将存储仓栈货物提出,未依限期提出者,栈埠作业机构得停止提供栈埠设施服务一个月:
  
  一存储仓栈货物经发现有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规定之情事者。
  
  二存储仓栈货物变质、损坏或其他原因,有损害仓栈设备或其他寄存物之虞者。
  
  三仓栈须全部或局部改建及修缮者。
  
  四仓栈业务全部或局部停办者。
  
  五货物存储仓栈逾十五天者。
  
  六因特殊情形必须将存储仓栈货物提出者。
  
  第 52 条
  
  栈埠作业机构为调配仓栈,得将存储仓栈货物征得关税局同意并通知委讬人后移至其他仓栈,所需移转费用及损耗由栈埠作业机构负担。但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情事者,由委讬人负担。
  
  第 53 条
  
  存储仓栈货物自保管日起满六个月,栈埠作业机构得于一个月前通知委讬人限期办妥有关验放手续,并缴清栈埠业务费后提货。委讬人接到通知届满一个月,或因地址不明,通知无法送达时,未税货物依关税局规定办理,已税货物得由商港管理机关依法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抵充港埠业务费及必要之费用,有余款应退还委讬人或留存待领或依法提存。
  
  第 54 条
  
  栈埠作业机构得对存储仓栈货物办理保险。
  
  第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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