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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13 条 船舶理货业应依理货工作申请单、理货员名册及派工标准派工作业,如未依规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栈埠作业要求,栈埠作业机构应即报请商港管理机关处理。 船舶理货业派工标准由船舶理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同船舶运送业同业公会、船务代理业同业公会及船舶理货业职业工会商订之,并报商港管理机关核备;其未能协商订定者,由商港管理机关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订定。第 114 条 船舶理货业收费标准由船笑理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同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中华民国讬运协会及中华民国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商定之,并报商港管理机关核备;其未能协商订定者,由商港管狂机关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订定。 第 115 条 旅客服务业务范围如左: 一有关船运旅客上下船服务事项。 二有关旅客行李上下船搬运事项。 三有关船运旅客之其他服务事项。 第 116 条 客船上下旅客,应依左列规定办理之: 一客船应在调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讬人将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机关预报。需其他服务应特别注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应由委讬人向商港管理机关办妥搭拆旅客桥委讬。 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携带者外,应由委讬人向商港管理机关办理搬运委讬。 第 117 条 (删除) 第 118 条 (删除) 第 119 条 (删除) 第 120 条 商港管理机关得依据本规则订定作业手册或程序,报请商港主管机关备查。 第 12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