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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提存法施行细则

[接上页]

  第 20 条
  
  声请提存,应提出下列文书:
  
  一提存书:提存人应作成提存书一式二份 (附式一) ,依式逐项填明,由提存人签名或盖章。
  
  二提存通知书:为清偿提存者,应添附提存通知书一式二份 (附式二)
  
  ,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时,应按增加人数每人加添一份。
  
  三国库存款收款书或保管品声请书:提存物为现金者,应填具国库存款收款书一式六联 (附式三) ,提存物如为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者,应填具国库保管品声请书一份 (附式四) 。
  
  四提存费缴款书:声请提存应填具该缴款书一式六联 (附式五) ,其提存金额或价额未满银元五百元或为担保提存者,免填。
  
  五提存原因证明文件:担保提存,提存人应附具法院裁判书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节本代替者,应由提存人签名或盖章证明与原本无异。
  
  清偿提存,关于提存原因之证明文件,无庸附具。
  
  附式一
  
  
┌──────────────────────────────┐
  
  │提存书年度存字第号│
  
  ├─────┬─────┬──┬───┬───┬───────┤
  
  │提存物受取││住所││不知受││
  
  │人姓名或名││或事││取人者││
  
  │称││务所││其事由││
  
  ├─────┼─────┴──┴───┴───┴───────┤
  
  │提存原因及││
  
  │事实││
  
  ├─────┼────────────────────────┤
  
  │提存物之名││
  
  │称种类数量││
  
  │ (有价证券││
  
  │应记载号码││
  
  │) ││
  
  ├─────┼────────────────────────┤
  
  │对待给付之││
  
  │标的及其他││
  
  │受取提存物││
  
  │所附之条件││
  
  ├─────┼────────────────────────┤
  
  │证明文件││
  
  ├─────┼──────────┬──┬──────────┤
  
  │││声请││
  
  │提存所名称│台湾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中华民国年月日│
  
  │││日期││
  
  ├─────┼──────────┼──┼───┬──┬───┤
  
  │提存人姓名││住所││电话││
  
  │ (或名称) │签名│或事││││
  
  │及国民身分│ () │务所││││
  
  │证统一编号│盖章│││号码││
  
  ├─────┼──────────┼──┼───┼──┼───┤
  
  │提存人代理││住所││电话││
  
  │人姓名及国│签名│或事││││
  
  │民身分证统│ () │务所││││
  
  │一编号│盖章│││号码││
  
  ├─────┼──┬────┬──┴──┴┬──┴─┬┴───┤
  
  │提存物保管││保管机构│中华民国│保管机构││
  
  │机构名称及││││││
  
  │地址││收受日期│年月日│收受证明││
  
  ├─────┼──┴────┴──────┴────┴────┤
  
  │提存所处理││
  
  │结果││
  
  ├─────┴────────────────────────┤
  
  │中华民国年月日│
  
  ├──────────────────────────────┤
  
  │台湾地方法院提存所│
  
  ││
  
  │主任│
  
  └──────────────────────────────┘

  
  提存须知
  
  一、声请提存须备“提存书”一式二份 (二张) ,依式逐项填明 (请复写或打字,以免不符) ,并签名或盖章。 (所填提存人姓名住址,须与国民身分证相符) 。
  
  二、清偿提存,须附具提存通知书一式二份 (二张) ,提存物受取人每增一人,应增一份 (一张) 。
  
  三、担保提存,须检附法院裁判书正本或影本一份。
  
  四、前述各项办妥后,声请人应填具提存费缴款书一式六份,迳向该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国库的银行,缴纳提存费银元二十元 (新台币六十元)
  
  。但清偿提存的金额或价值未满五百元或为担保提存者,免缴。
  
  五、提存现金者,应由提存人填具国库存款收款书一式六联后,将提存物连同提存书及前项缴款书等一并提交当地代理国库的银行,并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据存执。
  
  六、提存有价证券或贵重物者,应由提存人填具国库保管品申请书一份后,将提存物连同提存书及第四项的缴款书一并提交当地代理国库的银行,并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据存执。
  
  七、提存普通物品者,提存人应将提存书报请法院提存所指定提存物保管处所,如为清偿提存,同时缴纳提存费,俟提存所指定保管处所并将提存书交还后,再向指定的处所提交提存书类及提存物并取据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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