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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拟订、通过或执行任何设立、改善或发展该处所的计划;(d)管理指明处所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其附属土地); (e)订立合约或其他协议; (f)在获得司长的批准后,按董事局认为适当的保证或其他条件借入或筹集款项; (g)聘用技术人员、专业人士或其他人士为该公司提供服务,并决定关于该等聘用的一切事宜; (h)决定该公司须提供的服务及设施以及提供、营办和管理该等服务及设施的方式; (i)就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及设施厘定和收取费用,而费用水平无须受因提供该等服务及设施而招致或相当可能招致的成本所限制; (j)成为任何组织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事务,而该等组织或团体须为关涉关于该公司宗旨的事宜者; (k)筹备与举办研讨会或展览; (l)制作、出版、发表和出售关于该公司宗旨的出版物及视听材料; (m)按捐赠者指明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接受捐款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财产捐赠;但如捐赠者所指明的条款或条件与该公司的宗旨不符,则该公司不得接受有关捐赠; (n)在获得司长的批准后,成立一个或多于一个用于达致该公司的宗旨的基金; (o)通过该公司的每年财政预算,该预算须载有该公司的每年收支预算及业务计划; (p)通过该公司的周年报告,该报告须载有第23(2)条所提述的帐目报表;及 (q)成立《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附属公司,而其宗旨须与科技园公司的宗旨相符。(3)(a)科技园公司在获得司长的同意后,方可将款项拨入或转拨入根据第(2)(n)款成立的基金。 (b)司长可就根据第(2)(n)款成立的基金的管理或运作向科技园公司发出书面指示,而该公司须实行该等指示。(4)(a)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科技园公司可为达致该公司的宗旨而就─ (i)在执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展的服务; (ii)因执行其职能而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 (iii)因执行其职能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及 (iv)其土地或其他财产,进行商业交易或从事商业经营。 (b)科技园公司可为行使(a)段所订的权力而─ (i)成立或参与成立任何公司、合伙或信托; (ii)认购、投资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处置任何独资经营、公司、合伙或信托的股份、单位或其他权益; (iii)参与任何联营或订立任何摊分利润的安排;及 (iv)管理或参与管理任何独资经营、公司、合伙或信托。 第565章 第9条委员会的成立 (1)董事局可为达致科技园公司的宗旨而成立董事局认为适当的委员会。 (2)董事局可决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及程序。 第565章 第10条利害关系的披露 (1)董事或委员会成员获委任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及在情况有需要时,以董事局当其时藉会议常规或其他方式决定的方式,向董事局申报其属于董事局如此决定的类别或种类的利害关系。 (2)(a)凡任何董事或某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科技园公司已订立或拟订立的合约中,或在董事局或该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考虑或决定的任何其他事宜上,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他─ (i)须向有关的董事局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披露他的利害关系的性质(而该项披露须记录在会议纪录内); (ii)须于会议讨论或考虑该事宜时避席,但如─ (A)他并非该会议的主持人,而该会议的主持人准许他参与讨论或考虑该事宜;或 (B)他是该会议的主持人,而出席该会议的其他董事或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过半数决定准许他参与讨论或考虑该事宜, 则他无须避席;(iii)不得以其董事或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身分就该事宜投票表决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在适当情况下依据第(ii)节行事,则不在此限);及 (iv)不得影响或试图影响董事局或该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对该事宜所作的决定,但按照第(ii)节行事则作别论。 (b)凡有任何人根据(a)段就某事宜作出披露而没有被要求在有关会议上避席,则在该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考虑该事宜时,该人不得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c)董事局或委员会任何程序的有效性,并不因董事或委员会成员没有遵从本条的规定而受影响。(3)科技园公司须为本条的施行,设立并维持一份登记册(“登记册”)。 (4)凡任何人作出第(1)款规定的申报,科技园公司须安排将他的姓名连同申报内所载详情记入登记册,如他其后作出该等申报,则须以该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对已记入登记册的详情作增补或修订。 (5)科技园公司须将登记册放置在其主要办事处内,供公众人士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