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就下述条例而言,指明处所的所有公共地方均当作为公众地方─ (a)《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及 (b)《公安条例》(第245章)。 第565章 第31条保密 第VI部 杂项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执行或协助执行科技园公司任何职能的人─ (a)在执行或协助执行该职能后的所有时间,均须将他在如此行事时获悉的第(2)款所描述的资料保密,并协助将该等资料保密; (b)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其他人传达该等资料,但若如此传达属执行或协助执行该职能的一部分,则不在此限;及 (c)不得在任何时间容受或准许任何其他人接触因他执行或曾经执行该职能,或协助或曾经协助执行该职能而由他管有或控制的纪录或其他文件的内容。(2)第(1)(a)款所提述的资料,指关于任何人的商务或其他业务的资料。 (3)任何人可在以下情况披露第(2)款所描述的资料─ (a)凡为某人的利益而根据本条保密,但该人以书面准许披露该等资料; (b)遵从第13条所指的要求而向行政长官披露该等资料; (c)为已在香港或正考虑在香港提起、展开或进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刑事调查、正式调查或正式查讯而披露该等资料;或 (d)在与科技园公司属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程序有关连的情况下披露该等资料。(4)凡有资料在第(3)(a)、(c)或(d)款所描述的任何情况下披露予某人,则─ (a)该人;及 (b)直接或间接从该人取得或接获该等资料的人,在未经行政总裁以书面同意下,不得将该等资料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5)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违反第(1)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6)在本条中,“正式调查”(official investigation) 指依据任何条例或由任何公共机构或代任何公共机构提起、展开或进行的调查,而“正式查讯”(official inquiry) 则指依据任何条例或由任何公共机构或代任何公共机构提起、展开或进行的查讯。 第565章 第32条豁免 除第31(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均不会就他在执行或其意是执行本条例所订的任何职能时,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并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个人法律责任。 第565章 第33条附例 (1)科技园公司可为下述所有或任何目的而订立附例─ (a)指明处所的管理及控制; (b)在指明处所内供人使用的任何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 (c)维持指明处所的良好秩序及纪律,以及防止在指明处所内发生妨扰;及 (d)更佳地执行该公司的职能。(2)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是附属法例。 (3)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如规定在任何指明处所内贩卖即属犯罪,则亦可规定《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的所有或任何条文均适用,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 (4)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可普遍适用于所有指明处所,或只适用于在该附例中特别提及的指明处所。 (5)科技园公司须安排将根据第(1)款订立的任何附例的印刷本─ (a)显明地展示于该附例所适用的指明处所内; (b)备存于该公司各办事处;及 (c)以合理价钱向任何人发售。 第565章 第34条科技园公司可用本身名义检控 在不损害任何关于检控刑事罪行的条例或律政司司长在检控刑事罪行方面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条例所订罪行提出的检控,可用科技园公司的名义提出。 第565章 第35条废除等 第VII部 废除、转归、过渡性及保留条文及相应修订 (1)《香港工业公司条例》(第209章)及《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现予废除。 (2)工业公司及工业科技中心公司现予解散。 (3)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根据《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第14(2)条发给政府的股份现予注销。 第565章 第36条临时科学园公司的解散 (1)尽管临时科学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有任何管限该公司清盘或解散的条文,以及尽管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该公司现当作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1)条解散,犹如原讼法庭在指定日期已根据该条命令将该公司的名称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并予以解散一样,而公司注册处处长须据此在指定日期或在该日期后尽快将该公司的名称自该登记册中剔除。 (2)为施行第(1)款─ (a)《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2)条不适用于临时科学园公司;而 (b)该条例第291B条则适用于临时科学园公司。 第565章 第37条权利、责任、资产及负债的转归 (1)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及临时科学园公司的所有权利、责任、资产及负债,凭借本条自指定日期起转归予科技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