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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对已解散公司的提述 在以下文件中提述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之处,自指定日期起,须视为提述科技园公司─ (a)任何协议、安排或合约或任何契据、担保书或文书; (b)为在法院、审裁处或相类机关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而发出、拟备或使用的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及 (c)关于或影响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根据本条例第37条转归予科技园公司的任何权利、责任、资产或负债的任何其他文件(成文法则除外)。 9.财产纪录 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在紧接指定日期前的财产纪录,如是以记项形式载于任何银行、公司或其他法团的簿册内的,则有关银行、公司或其他法团须应科技园公司的要求,将该等簿册内的有关财产纪录移转到该公司名下。 10.簿册等的交付 与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有关并于紧接指定日期前由任何上述公司看管及保管的所有簿册、文据、会议纪录、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均须由在该日开始之时看管及保管该等文件的人在该日交付科技园公司。 第565章 附表4(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