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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有效时,由于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该项委任作出的人不得以主席身分行事。 3.其他暂委董事 (1)凡司长信纳除主席外的任何董事由于暂时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以董事身分行事,司长可委任另一人在有关委任文件所指明的期间内,代替该名董事行事。 (2)司长如信纳由于不能行事而导致第(1)款所指的委任作出的人,继续不能以董事身分行事,则可延展有关委任文件所指明的期间。 (3)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持续有效,直至有关委任文件所指明的期间或(如经延展)经延展的期间届满为止,或直至司长撤销该项委任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4)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有效时,由于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该项委任作出的人不得以董事身分行事。 4.董事局的议事程序 (1)就董事局会议而言─ (a)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当其时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b)会议须由主席主持; (c)如主席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主持会议,则会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互选一人主持; (d)所有待决问题,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以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则主持会议的董事除可投他原有的一票外,并有权投决定票。(2)在不抵触本条的规定下,董事局可决定其会议的程序及进行方式。 5.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董事局任何议事程序的有效性不受下述情况影响─ (a)任何董事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 (b)任何董事在进行该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上缺席; (c)有董事席位出缺。 第565章 附表3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第39条] 1.雇用的延续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 (a)任何人如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受雇于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则继续按在紧接该日期前适用于该人的条款及条件(包括薪酬)受雇于科技园公司;及 (b)该人的受雇不会仅因本条例第VII部生效而中断或间断。(2)科技园公司可于指定日期后终止雇用第(1)款所提述的人或更改其雇用条款及条件,而终止或更改的方式和程度,与在紧接该日期前相同。 (3)尽管有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担任工业公司总裁、工业科技中心公司行政总裁及临时科学园公司行政总裁的人,现成为科技园公司的行政总裁,犹如他是根据该条获委任一样,并担任此职直至董事局根据该条作出委任为止。 (4)第(3)款所提述的人,现由科技园公司按紧接指定日期前适用于该人的条款及条件(包括薪酬)雇用。 2.未届满的任期 以下人士的任期如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尚未届满,则须于该日期届满─ (a)工业公司管理局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b)工业公司委出的委员会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c)工业科技中心公司董事局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d)工业科技中心公司董事局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e)临时科学园公司董事局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f)临时科学园公司委出的委员会的主席及任何其他成员。 3.已展开的作为的完成 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正由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作出的任何事情,或代任何上述公司作出或就任何上述公司作出的任何事情,均可由科技园公司继续作出或完成,或代该公司或就该公司继续作出或完成(视属何情况而定)。 4.诉讼权利 (1)科技园公司可就其根据本条例第37条承担的责任或负债而被起诉,而有关的人可就该等责任或负债向该公司进行追讨。 (2)科技园公司可就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7条转归予该公司的据法权产而提起诉讼、进行追讨或采取强制执行,并无须就该等据法权产的转归一事通知受该等据法权产约束的人。 5.待决法律程序的延续 凡于紧接指定日期前有任何以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悬而未决,则须以科技园公司的名称替代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而该等法律程序不得仅因该项替代而中止。 6.证据:簿册及文件 (1)任何簿册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前会就任何事宜构成有利或不利于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的证据,则就同一事宜而言,该等簿册及文件可接纳为有利或不利(视属何情况而定)于科技园公司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7.现有协议等的效力 任何协议、安排或合约,如是由工业公司、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或临时科学园公司订立,或就任何上述公司订立,或任何交易是由任何上述公司或就任何上述公司达成,或任何其他事情是由任何上述公司、对任何上述公司或就任何上述公司作出,而该协议、安排、合约、交易或事情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是有效的,或是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的,则该协议、安排、合约、交易或事情自该日期起,犹如是由科技园公司或是对该公司或是就该公司而订立、达成或作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