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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65章 第11条职能的转授及再转授 (1)(a)董事局可将其职能或科技园公司的职能(第(5)款指明的职能除外)转授予─ (i)行政总裁; (ii)科技园公司雇用或聘用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或 (iii)任何委员会。 (b)本款不得解释为赋权任何人代科技园公司以印章签立文件。(2)(a)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并不妨碍董事局同时执行该项职能。 (b)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可就该项职能的执行附加限制或条件。 (c)董事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3)凡董事局根据本条转授职能,它可同时授权转授对象将该项职能再转授;而该项授权可就该项再转授权力的行使附加限制或条件。 (4)凡行政总裁或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委员会依据一项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或再转授而行事或其意是如此行事,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他或它是按照该项转授或再转授的条款行事。 (5)董事局不得根据本条将下列职能转授─ (a)根据第(1)款转授职能; (b)根据第8(2)(c)(iii)条通过设立、改善或发展指明处所的计划; (c)根据第8(2)(n)条成立基金; (d)根据第8(2)(o)条通过财政预算; (e)根据第8(2)(p)条通过周年报告; (f)根据第14(1)条委任行政总裁和决定他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g)根据第15(b)条决定科技园公司其他雇员的一般服务条款及条件; (h)根据第16条设立任何计划或订立关于设立该等计划的安排;及 (i)根据第23(5)条委任核数师。 第565章 第12条向科技园公司发出指示 (1)行政长官如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就科技园公司的职能的执行,以书面向该公司发出他认为适当的一般指示。 (2)科技园公司须实行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 第565章 第13条行政长官可取得资料 行政长官如提出要求,科技园公司须向他提交他指明的关于该公司的事务的资料。 第565章 第14条行政总裁 第III部 科技园公司的职员 (1)董事局须在获得司长的批准后─ (a)委任一名人士为科技园公司的行政总裁,而该名人士可以是公职人员;及 (b)决定所有关于行政总裁的服务条款及条件的事宜,包括其薪酬、停职及免职。(2)行政总裁─ (a)(尽管有第11条的规定)是科技园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并在董事局的指示下,负责管理该公司的事务;及 (b)在董事局的指示下,具有董事局所指派的其他职责。 第565章 第15条其他职员 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董事局─ (a)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人为科技园公司的雇员,人数按董事局认为适当而定;及 (b)须决定所有关于根据(a)段委任的雇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的事宜,包括其薪酬、停职及免职。 第565章 第16条职员利益 在不抵触《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条文的情况下,董事局可设立、管理和控制其认为适当的计划,以便向行政总裁及其他雇员支付或就他们而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利益。 第565章 第17条科技园公司的资本 第IV部 财政及报告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科技园公司的法定资本,相等于根据在指定日期转归予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而计算出的净资产值。 (2)司长可在谘询科技园公司后,藉宪报公告增加该公司的法定资本。 (3)第(2)款所指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4)科技园公司的法定资本须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面额须由司长厘定。 (5)科技园公司可不时将司长认为数目适当的股份(股份面额按照第(4)款厘定)发行给政府。 (6)科技园公司除根据本条发行股份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发行股份。 第565章 第18条股息 科技园公司可宣布根据第17(5)条发行的股份的股息,并将该等股息付入政府一般收入内。 第565章 第19条投资 科技园公司可将无需即时支用的款项,按司长以书面批准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565章 第20条将某些款项付入政府一般收入内 司长可宣布科技园公司的款项的任何部分为盈余款项,并可指示将该笔盈余款项付入政府一般收入内。 第565章 第21条财政年度 科技园公司的财政年度以12个月为期,由4月1日起计,但其首个财政年度则须由指定日期起计,并在随后的3月31日终结。 第565章 第22条收支预算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科技园公司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内于司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款而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将该公司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送交司长。 (2)司长如认为合适,可就个别财政年度,将依据第(1)款送交预算的期限延展。 (3)司长可拒绝接纳依据第(1)款送交的预算,如他拒绝接纳该等预算,他须要求科技园公司在该项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内,向他送交有关的收支预算的修订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