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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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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1994年第79号第6条代替)
  
  第321章  第10A条登记会员的资格
  
  具备成为正式会员资格的人,可为享用理事会为登记会员提供的某项服务,申请加入工总为登记会员,而不申请为正式会员。
  
  (由1994年第79号第6条增补)
  
  第321章  第11条申请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以及获接纳为团体会员及名誉会员
  
  (1)所有加入工总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的申请,须向理事会提出。 (由1994年第79号第7条修订)
  
  (2)理事会须考虑所有此等申请,并须接纳其认为合适而又符合资格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的人,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4年第79号第7条修订)
  
  (3)理事会可接纳任何社团或组织为工总的团体会员,但该社团或组织的利益或宗旨须与工总的宗旨相同或相近,或与工总的宗旨相关。
  
  (4)理事会可接纳其认为合适的人为工总的名誉会员。
  
  (5)属商号的会员,不会仅因其成立为法人团体而终止为会员。
  
  第321章  第12条会费等
  
  理事会可就会籍及向会员提供的服务,订定应缴付的费用及缴付时间,并可就不同类别的会籍,以及就一名会员获编入多于一个列明组别,订定不同的费用。
  
  (由1994年第79号第8条代替)
  
  第321章  第13条会员登记册
  
  (1)理事会须安排备存一份会员登记册,册内须载有以下详情─
  
  (a)每名会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
  
  (b)获接纳为会员的日期;
  
  (c)已获编入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列明组别;
  
  (d)如该会员属法团、商号、社团或其他组织,则载录按照第49条的条文委任为其代表的人的姓名。(2)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终止为会员,须从登记册上除名。
  
  第321章  第14条通知已获接纳的会员,并发出证书及会徽
  
  (1)任何人在获得工总接纳为会员后,须随即获得通知,并获供给本条例的文本一份及理事会根据第51条的条文订立的规则(如有的话)的文本一份。
  
  (2)每名会员在缴付适当的费用后,须获发给会员证书及会徽。 (由1994年第79号第9条修订)
  
  (3)任何人如因任何原因终止为会员,须随即将按照第(2)款的条文发给他的会员证书及会徽交回工总。
  
  第321章  第15条名誉会员、登记会员及团体会员的权利
  
  (1)登记会员及名誉会员均有权参加工总的所有大会,但无权在大会上投票。 (由1994年第79号第10条修订)
  
  (2)团体会员有权参加工总的所有大会,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
  
  第321章  第16条会员退会
  
  会员可藉给予秘书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退出工总。
  
  第321章  第17条终止会籍
  
  任何会员─
  
  (a)被判定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
  
  (b)精神不健全,须立即终止为会员。
  
  第321章  第18条开除或暂时吊销会籍
  
  (1)理事会如信纳任何会员─
  
  (a)在无合理因由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第12条的条文缴付年费; (由1994年第79号第11条修订)
  
  (b)(由1994年第79号第11条废除)
  
  (c)经常忽略或拒绝缴付其有责任向工总缴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d)不适合为会员,则可于特别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会议上,开除该会员在工总的会籍,或将其在工总的会籍暂时吊销一段理事会认为合适而又不超逾6个月的期间。
  
  (2)秘书须于理事会举行考虑上述决议的会议前10天或更早的时间,以书面通知有关会员开除或暂时吊销其在工总的会籍的决议。
  
  (3)任何会员除非曾有机会按其意愿向理事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又或该会员如属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则除非曾有机会由某人代为作出该等申述,否则其会籍不得被开除或暂时吊销。
  
  (4)任何会员的会籍被开除或暂时吊销,自理事会通过表明此意的决议之时起生效。
  
  (5)被暂时吊销会籍的会员,在其会籍遭暂时吊销期间,无权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但仍有责任缴付年费或费用,犹如其会籍并没有被暂时吊销一样。
  
  (6)在理事会会议上,当理事会就任何理事会成员本人或其身为董事或经理的任何法团、或其身为合伙人的任何商号、又或其身为成员的任何社团或组织,而考虑应否开除或暂时吊销其本人或该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的会籍时,在任何时间该成员都不得出席该会议,但如该成员是依据第(3)款的条文为其本人或代该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作出申述的,则属例外。
  
  第321章  第19条在某些情况下恢复会籍
  
  任何人如因没有缴付费用或其他款项而其在工总的会籍根据第18(1)(a)或(c)条的条文被开除,则在其缴付该等费用或款项后,理事会可随时恢复其工总会籍。
  
  (由1994年第79号第12条修订)
  
  第321章  第20条终止会籍对已缴付给工总的费用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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