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接上页]

  第321章  第41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理事会如认为合适,可藉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任何事务,而由过半数理事会成员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在理事会会议上所通过的无异。
  
  第321章  第42条理事会委出委员会的权力
  
  (1)理事会可不时委出其认为为确保理事会的职能得以有效地履行而有所需要的委员会,并可将理事会的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该等委员会:
  
  但根据本条而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理事会在任何时间行使或执行其已如此转授的权力及职责。
  
  (2)即使并非理事会成员的人,亦可获委任为该等委员会的成员。
  
  第321章  第42A条理事会委任名誉会长及副会长的权力
  
  (1)工总可设有多于一名会长及多于一名副会长的职位,数目由理事会决定。
  
  (2)理事会可委任身为工总会员并获理事会认为是对香港工业或对工总曾有杰出贡献的人,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3)获委任为会长或副会长的人,其任期由理事会按个别情况而决定。
  
  (4)会长及副会长的职位属名誉职位。
  
  (由1970年第81号第7条增补)
  
  第321章  第43条理事会成员有权获付还开支,但除获授权外,无权获得其他酬金
  
  除非工总在大会上另有决定,否则任何理事会成员均无权从工总基金中支取薪金或其他酬金,但上述成员有权获工总付还其在执行理事会成员的职能时所招致的任何开支。
  
  第321章  第44条列明组别的主席邀请会员参加理事会的会议
  
  (1)任何列明组别的主席均可邀请获编入该组别的会员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只要该会议将要考虑的事项是会影响该会员所从事或所关注的行业或工业即可。
  
  (2)任何参加该等理事会会议的该等会员,均有权在理事会考虑该事项时出席会议,并向理事会发言。
  
  第321章  第45条将正式会员编入列明组别等
  
  第VII部
  
  列明组别
  
  (1)当任何人获接纳为工总正式会员时,理事会须将该会员编入其中一个列明组别内。
  
  (2)任何正式会员除可获理事会根据第(1)款的条文编入某一个列明组别之外,尚可向理事会申请编入其他列明组别。理事会如认为合适,须将该名正式会员编入一个或多于一个该等另予编入的列明组别,但该名正式会员在该个或该等另予编入的列明组别中,无权就主席或副主席职位的选举投票,亦无权竞选该等职位。
  
  (3)理事会可─
  
  (a)更改任何列明组别的组成;或
  
  (b)增加或删除在附表1内的任何组别。 (由1994年第79号第22条代替)(4)关于更改任何列明组别的组成或增加或删除在附表1内的任何组别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
  
  (5)凡在行使理事会根据第(3)款获赋予的权力时,会导致任何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所提述的有权在工总大会上表决的权利有所改变,则该项改变在未经政制事务局局长以书面批准前不得生效。 (由1999年第48号第49条代替)
  
  (由1994年第79号第22条修订)
  
  第321章  第46条列明组别的主席的选举等
  
  (1)在接获秘书根据第52条的条文发出工总周年大会举行日期的通知书后,并于该通知书上指明该周年大会举行当天之前,获编入各列明组别内的正式会员(依据第45(2)条获编入该列明组别内的正式会员除外),须选出该组别内另一名正式会员担任主席或副主席,而该会员须为具有如上所述的选举权的正式会员,或为该正式会员的代表。 (由1994年第79号第23条代替。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2)如此当选为各列明组别的主席及副主席的人,须在紧接上述周年大会之后立即出任该职,而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须任职至紧接工总下一次周年大会结束之时止。
  
  (3)任何列明组别的主席或副主席如有下述情况,须终止担任该组别的主席或副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
  
  (a)被判定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
  
  (b)精神不健全;
  
  (c)在当选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时是会员,现因任何原因而终止为会员;
  
  (d)在当选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时是代表,现终止为代表;
  
  (e)藉致予秘书的书面通知,辞去职务;或
  
  (f)在当选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时是某会员的代表,现该会员因任何原因而终止为会员。(4)某列明组别的主席或副主席如因去世,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终止担任该组别的主席或副主席,则该组别的正式会员(依据第45(2)条获编入该组别内的正式会员除外),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选出该组别内另一名具有如上所述的选举权的正式会员或任何该等会员的代表,担任主席或副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此当选的人须任职至下一次就该职位进行选举为止。 (由1994年第79号第23条代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