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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接上页]

  (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321章  附表1列明组别
  
  [第2、10、27及45条]
  
  项
  
  组别编号
  
  组别的描述
  
  1.
  
  1
  
  化学品、药物及非金属矿物制品
  
  2.
  
  2
  
  建筑物料
  
  3.
  
  3
  
  染色及整理
  
  4.
  
  4
  
  电气及光学制品
  
  5.
  
  5
  
  电子制品
  
  6.
  
  6
  
  能源及动力
  
  7.
  
  7
  
  金属加工制品及钢铁与有色金属基本工业及机械
  
  8.
  
  8
  
  食品、饮品及烟草
  
  9.
  
  9
  
  鞋类,以及成衣以外的橡胶与皮革制品
  
  10.
  
  10
  
  木制品及家具、固定装置与室内装饰用品,包括钢、藤与木制家具
  
  11.
  
  11
  
  首饰包括玉石与象牙制手工艺品
  
  12.
  
  12
  
  针织成衣及其他针织制成品
  
  13.
  
  13
  
  皮革与毛皮成衣及杂项纺织品
  
  14.
  
  14
  
  模具制造
  
  15.
  
  15
  
  塑胶制品
  
  16.
  
  16
  
  印刷、书籍钉装及纸制品
  
  17.
  
  17
  
  纺纱
  
  18.
  
  18
  
  第I类非制造业─工业支援服务,例如法律、会计、银行、金融、保险、货仓、房地产、消闲及娱乐
  
  19.
  
  19
  
  玩具及游戏
  
  20.
  
  20
  
  第II类非制造业─贸易
  
  21.
  
  21
  
  运输服务、交通设备、修理及维修
  
  22.
  
  22
  
  钟表
  
  23.
  
  23
  
  织造
  
  24.
  
  24
  
  编织成衣及其他编织制成品
  
  25.
  
  25
  
  软件及资讯科技 (由2000年第174号法律公告增补)
  
  26.
  
  26
  
  环保工业 (由2004年第49号法律公告增补)
  
  (由1994年第79号第27条代替)
  
  第321章  附表2(废除)
  
  (由1994年第79号第28条废除)
  
  第321章  附表3(废除)
  
  (由1994年第79号第29条废除)
  
  第321章  附表4工总会徽
  
  [第55条]
  
  (由1994年第79号第30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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