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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接上页]

  三蒸汽机车应检查火室、易熔栓、水位计、给水装置、制动器及连结装置之有无异常。
  
  第 14 条
  
  雇主对一般车辆,应每三个月就车辆各项安全性能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第 15 条
  
  车辆顶高机应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以上,维持其安全性能。
  
  第 16 条
  
  雇主对车辆系营建机械,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之车辆系营建机械,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制动器、离合器、操作装置及作业装置之有无异常。
  
  二钢索及链等之有无损伤。
  
  三吊斗之有无损伤。
  
  第 17 条
  
  雇主对堆高机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之堆高机,应每月就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制动装置、离合器及方向装置。
  
  二积载装置及油压装置。
  
  三顶蓬及桅杆。
  
  第 18 条
  
  雇主对以动力驱动之离心机械,应每年就下列规定机械之一部分,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回转体。
  
  二主轴轴承。
  
  三制动器。
  
  四外壳。
  
  五配线、接地线、电源开关。
  
  六设备之附属螺栓。
  
  第 19 条
  
  雇主对固定式起重机,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之固定式起重机,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过卷预防装置、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钢索及吊链有无损伤。
  
  三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四配线、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及控制装置有无异常。
  
  五对于缆索固定式起重机之钢缆等及绞车装置有无异常。
  
  前项检查于辐射区及高温区,停用超过一个月者得免实施。惟再度使用时,仍应为之。
  
  第 20 条
  
  雇主对移动式起重机,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移动式起重机、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过卷预防装置、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钢索及吊链有无损伤。
  
  三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四配线、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及控制装置有无异常。
  
  第 21 条
  
  雇主对人字臂起重杆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人字臂起重杆,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卷扬机之安置状况。
  
  三钢索有无损伤。
  
  四导索之结头部分有无异常。
  
  五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六配线、开关及控制装置有无异常。
  
  第 22 条
  
  雇主对升降机,应每年就该机械之整体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之升降机,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停止装置、制动器、控制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钢索或吊链有无损伤。
  
  三导轨之状况。
  
  四设置于室外之升降机者,为导索结头部分有无异常。
  
  第 23 条
  
  雇主对营建用提升机,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制动器及离合器有无异常。
  
  二卷扬机之安装状况。
  
  三钢索有无损伤。
  
  四导索之固定部位有无异常。
  
  第 24 条
  
  雇主对吊笼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控制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吊臂、伸臂及工作台有无损伤。
  
  三升降装置、配线、配电盘有无异常。
  
  第 25 条
  
  雇主对简易提升机,应每年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雇主对前项之简易提升机,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控制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异常。
  
  二钢索及吊链有无损伤。
  
  三导轨状况。
  
  第 26 条
  
  雇主对以动力驱动之冲剪机械,应每年依下列规定机械之一部分,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离合器及制动装置。
  
  二曲柄轴、飞轮、滑块、连结螺栓及连杆。
  
  三止复变装置及紧急制动器。
  
  四电磁阀、减压阀及压力表。
  
  五配线及开关。
  
  第 27 条
  
  雇主对干燥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内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柜等有无损伤、变形或腐蚀。
  
  二危险物之干燥设备中,排出因干燥产生之气体、蒸气或粉尘等之设备有无异常。
  
  三使用液体燃料或可燃性液体为热源之干燥设备,燃烧室或点火处之换气设备有无异常。
  
  四窥视孔、出入孔、排气孔等开口部有无异常。
  
  五内部温度测定装置及调整装置有无异常。
  
  六设置于内部之电气机械器具或配线有无异常。
  
  第 28 条
  
  雇主对乙炔熔接装置 (除此等装置之配管埋设于地下之部分外) 应每年就装置之损伤、变形、腐蚀等及其性能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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