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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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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3 条
  
  雇主对移动式起重机,应于每日作业前对过卷预防装置、过负荷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 、控制装置及其他警报装置之性能实施检点。
  
  第 54 条
  
  雇主对人字臂起重杆,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对置于瞬间风速可能超过每秒三十公尺 (以设于室外者为限) 或四级以上地震后之人字臂起重杆,应就其安全状况实施检点:
  
  一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控制装置之性能。
  
  二钢索通过部分状况。
  
  第 55 条
  
  雇主对营建用提升机,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
  
  一制动器及离合器性能。
  
  二钢索通过部分状况。
  
  第 56 条
  
  雇主对吊笼,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如遇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后, 应实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检点:
  
  一钢索及其紧结状态有无异常。
  
  二扶手等有无脱离。
  
  三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控制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之机能有无异常。
  
  四升降装置之挡齿机能。
  
  五钢索通过部分状况。
  
  第 57 条
  
  雇主对简易提升机,应于每日作业前对制动性能实施检点。
  
  第 58 条
  
  雇主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及第五十二条至前条规定之起重机械使用之吊挂用钢索、吊链、纤维索、吊钩、吊索、链环等用具,应于每日作业前实施检点。
  
  第 59 条
  
  雇主对第二十六条之冲剪机械,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
  
  一离合器及制动器之机能。
  
  二曲柄轴、飞轮、滑块、连杆、连接螺栓之有无松懈状况。
  
  三止复变装置及紧急制动装置之机能。
  
  四安全装置之性能。
  
  五电气、仪表。
  
  第 60 条
  
  雇主对工业用机器人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检点时应尽可能在可动范围外为之:
  
  一制动装置之机能。
  
  二紧急停止装置之机能。
  
  三接触防止设施之状况及该设施与机器人间连锁装置之机能。
  
  四相连机器与机器人间连锁装置之机能。
  
  五外部电线、配管等有无损伤。
  
  六供输电压、油压及空气压有无异常。
  
  七动作有无异常。
  
  八有无异常之声音或振动。
  
  第 61 条
  
  雇主对高压气体制造设备,应于使用开始前及使用终了后,检点该设备有无异常,且应依所制造之高压气体种类及制造设备状况,一日一次以上就该设备之动作状况实施检点。
  
  第 62 条
  
  雇主对高压气体消费设备,应于使用开始前及使用终了后,检点该设备有无异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该设备之动作状况实施检点。
  
  第 63 条
  
  雇主对营建工程施工架设备、支撑架设备、露天开挖挡土支撑设备、隧道或坑道开挖支撑设备、沉箱、围堰及压气施工设备、打椿设备等,应于每日作业前及使用终了后,检点该设备有无异常或变形。
  
  第 64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危险性设备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锅炉之操作作业。
  
  二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操作作业。
  
  三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之操作作业。
  
  四高压气体容器之操作作业。
  
  第 65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高压气体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高压气体之灌装作业。
  
  二高压气体容器储存作业。
  
  三高压气体之运输作业。
  
  四高压气体之废弃作业。
  
  第 66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工业用机器人之教导及操作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第 67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营造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打桩设备之组立及操作作业。
  
  二挡土支撑之构筑作业。
  
  三露天开挖之作业。
  
  四隧道、坑道开挖作业。
  
  五混凝土作业。
  
  六钢架施工作业。
  
  七建筑物之拆除作业。
  
  八其他营建作业。
  
  第 68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缺氧危险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第 69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有害物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有机溶剂作业。
  
  二铅作业。
  
  三四烷基铅作业。
  
  四特定化学物质作业。
  
  五粉尘作业。
  
  第 70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异常气压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潜水作业。
  
  二高压室内作业。
  
  三沈箱作业。
  
  四气压沈箱、沈筒、潜盾施工等作业。
  
  第 71 条
  
  雇主使劳工以下列设备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一乙炔熔接装置。
  
  二气体集合装置。
  
  第 72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危险物及有害物之制造、处置作业时,应使该劳工就其作业有关事项实施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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