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接上页]

  第 29 条
  
  雇主对气体集合熔接装置 (除此等装置之配管埋设于地下之部分外) 应每年就装置之损伤、变形、腐蚀等及其性能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第 30 条
  
  雇主对高压电气设备,应于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高压受电盘及分电盘 (含各种电驿、仪表及其切换开关等) 之动作试验。
  
  二高压用电设备绝缘情形、接地电阻及其他安全设备状况。
  
  三自备屋外高压配电线路情况。
  
  第 31 条
  
  雇主对于低压电气设备,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低压受电盘及分电盘 (含各种电驿、仪表及其切换开关等) 之动作试验。
  
  二低压用电设备绝缘情形,接地电阻及其他安全设备状况。
  
  三自备屋外低压配电线路情况。
  
  第 32 条
  
  雇主对锅炉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锅炉本体有无损伤。
  
  二燃烧装置:
  
  (一) 油加热器及燃料输送装置有无损伤。
  
  (二) 喷燃器有无损伤及污脏。
  
  (三) 过滤器有无堵塞或损伤。
  
  (四) 燃烧器瓷质部及炉壁有无污脏及损伤。
  
  (五) 加煤机及炉篦有无损伤。
  
  (六) 烟道有无泄漏、损伤及风压异常。
  
  三自动控制装置:
  
  (一) 自动起动停止装置、火焰检出装置、燃料切断装置、水位调节装置
  
  、压力调节装置机能有无异常。
  
  (二) 电气配线端子有无异常。
  
  四附属装置及附属品:
  
  (一) 给水装置有无损伤及作动状态。
  
  (二) 蒸汽管及停止阀有无损伤及保温状态。
  
  (三) 空气预热器有无损伤。
  
  (四) 水处理装置机能有无异常。
  
  第 33 条
  
  雇主对高压气体特定设备、高压气体容器及第一种压力容器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 一次:
  
  一本体有无损伤、变形。
  
  二盖板螺栓有无损耗。
  
  三管及阀等有无损伤、泄漏。
  
  四压力表及温度计及其他安全装置有无损伤。
  
  五平台支架有无严重腐蚀。
  
  对于有保温部分或有高游离辐射污染之虞之场所,得免实施。
  
  第 34 条
  
  雇主对小型锅炉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锅炉本体有无损伤。
  
  二燃烧装置有无异常。
  
  三自动控制装置有无异常。
  
  四附属装置及附属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35 条
  
  雇主对第二种压力容器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内面及外面有无显著损伤、裂痕、变形及腐蚀。
  
  二盖、凸缘、阀、旋塞等有无异常。
  
  三安全阀、压力表与其他安全装置之性能有无异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36 条
  
  雇主对小型压力容器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本体有无损伤。
  
  二盖板螺旋有无异常。
  
  三管及阀等有无异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37 条
  
  雇主对高压气体储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吨以上之储槽应注意有无沈陷现象,并应每年定期测定其沈陷状况一次。
  
  第 38 条
  
  雇主对特定化学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应每二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特定化学设备或其附属设备 (不含配管) :
  
  (一) 内部有无足以形成其损坏原因之物质存在。
  
  (二) 内面及外面有无显著损伤、变形及腐蚀。
  
  (三) 盖、凸缘、阀、旋塞等之状态。
  
  (四) 安全阀、紧急遮断装置与其他安全装置及自动警报装置之性能。
  
  (五) 冷却、搅拌、压缩、计测及控制等性能。
  
  (六) 备用动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为防止丙类第一种物质或丁类物质之漏泄之必要事项。
  
  二配管
  
  (一) 熔接接头有无损伤、变形及腐蚀。
  
  (二) 凸缘、阀、旋塞等之状态。
  
  (三) 接于配管之供为保温之蒸气管接头有无损伤、变形或腐蚀。
  
  第 39 条
  
  雇主对化学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应每二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内部是否有可能造成爆炸或火灾之虞之情形。
  
  二内部与外部是否有显著之损伤、变形及腐蚀。
  
  三盖板、凸缘、阀、旋塞等之状态。
  
  四安全阀或其他安全装置、压缩装置、计测装置之性能。
  
  五冷却装置、搅拌装置、压缩装置、计测装置及控制装置之性能。
  
  六预备电源或其代用装置之性能。
  
  七前项各款外,防止爆炸或火灾之必要事项。
  
  第 40 条
  
  雇主对局部排气装置、空气清净装置及吹吸型换气装置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气罩、导管及排气机之磨损、腐蚀、凹凸及其他损害之状况及程度。
  
  二导管或排气机之尘埃聚积状况。
  
  三排气机之注油润滑状况。
  
  四导管接触部分之状况。
  
  五连接电动机与排气机之皮带之松弛状况。
  
  六吸气及排气之能力。
  
  七设置于排放导管上之采样设施是否牢固、锈蚀、损坏、崩塌或其他妨碍作业安全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