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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41 条 雇主对设置于局部排气装置内之空气清净装置,应每年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构造部分之磨损、腐蚀及其他损坏之状况及程度。 二除尘装置内部尘埃堆积之状况。 三滤布式除尘装置者,有滤布之破损及安装部分松弛之状况。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措施。 第 42 条 雇主对异常气压之再压室应每个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 一输气设备及排气设备之动作状况。 二通话设备及警报装置之动作状况。 三电话有无漏电。 四电器、机械器具及配线有无损伤及其他异常。 第 43 条 雇主对营造工程之施工架,应每周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每当恶劣气候袭击后及每 次停工之复工前,均应实施检查: 一架材之损伤、安装状况。 二立柱、横档、踏脚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触部分及安装部分之松弛状况。 三固定材料与固定金属配件之损伤及腐蚀状况。 四扶手等之拆卸及脱落状况。 五基脚之下沈及滑动状况。 六斜撑材、索条、横档等补强材之状况。 七立柱、踏脚桁、横档等之损伤状况。 八悬臂梁与吊索之安装状况及悬吊装置与阻档装置之性能。 第 44 条 雇主对营造工程之模板支撑架,应每周依下列规定定期检查实施检查一次。每当恶劣气候袭 击后及每次停工之复工前,均应实施检查: 一架材之损伤、安装状况。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触部分及搭接重叠部分之松弛状况。 三固定材料与固定金属配件之损伤及腐蚀状况。 四基脚 (础) 之沉陷及滑动状况。 五斜撑材、水平系条等补强材之状况。 第 45 条 雇主对第二种压力容器应于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规定实施重点检查: 一确认胴体、端板之厚度是否与制造厂所附资料符合。 二确认安全阀吹泄量是否足够。 三各项尺寸、附属品与附属装置是否与容器明细表符合。 四经实施耐压试验无局部性之膨出、伸长或泄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46 条 雇主对卷扬装置于开始使用、拆卸、改装或修理时,应依下列规定实施重点检查: 一确认卷扬装置安装部位之强度,是否符合卷扬装置之性能需求。 二确认安装之结合元件是否结合良好,其强度是否合乎需求。 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47 条 雇主对局部排气装置或除尘装置,于开始使用、拆卸、改装或修理时,应依下列规定实施重 点检查: 一导管或排气机粉尘之聚积状况。 二导管接合部分之状况。 三吸气及排气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第 48 条 雇主对异常气压之输气设备应依下列规定实施重点检查: 一对输气设备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后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拟再度使用时,应对该设备实施重点检查。 二于输气设备发生故障或因出水或发生其他异常,致高压室内作业劳工有遭受危险之虞时,应迅即使劳工自沈箱、压气潜盾等撤离,避免危难,应即检点输气设备之有无异常,沈箱等之有无异常沈降或倾斜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 49 条 雇主对特定化学设备或其附属设备,于开始使用、改造、修理时,应依下列规定实施重点检 查一次: 一特定化学设备或其附属设备 (不含配管) : (一) 内部有无足以形成其损坏原因之物质存在。 (二) 内面及外面有无显著损伤、变形及腐蚀。 (三) 盖、凸缘、阀、旋塞等之状态。 (四) 安全阀、紧急遮断装置与其他安全装置及自动警报装置之性能。 (五) 冷却、搅拌、压缩、计测及控制等性能。 (六) 备用动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为防止丙类第一种物质或丁类物质之漏泄之必要事项。 二配管: (一) 熔接接头有无损伤、变形及腐蚀。 (二) 凸缘、阀、旋塞等之状态。 (三) 接于配管之蒸气管接头有无损伤、变形或腐蚀。 第 50 条 雇主对车辆机械,应每日作业前依下列各项实施检点: 一制动器、连结装置、各种仪器之有无异常。 二蓄电池、配线、控制装置之有无异常。 第 51 条 雇主对卷扬装置应于每日作业前就其制动装置、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及钢索通过部分状况实 施检点。 第 52 条 雇主对固定式起重机,应于每日作业前依下列规定实施检点,对置于瞬间风速可能超过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级以上地震后之固定式起重机,应实施各部安全状况之检点: 一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控制装置性能。 二直行轨道及吊运车横行之导轨状况。 三钢索运行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