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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有关该合约的事项投票。(4)为符合第(1)节的规定,医管局的成员可在医管局的会议上提交书面通知,说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号的成员,在该通知书发出日期后可能与该公司或商号订立的合约中,须被当为有利害关系;这通知发出后,就有关这样订立或拟这样订立的合约来说,该通知书须当为已充分披露他的利害关系。 (5)医管局成员如须根据本段披露利害关系,只要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资料在会议上以提出及宣读书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则他无须亲自出席医管局会议披露利害关系。 6.付予医管局成员的费用及津贴 (1)医管局可支付由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后厘订的费用及津贴予其成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本段条文不适用于身为公务员的医管局成员。 7.行政长官可在某些情况下宣布医管局成员的职位悬空 如行政长官信纳根据第3(3)(d)条委任的医管局成员─ (a)未经医管局批准而已在医管局的会议连续缺席3次; (b)已经破产或已经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 (c)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 (d)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成员的职能,行政长官可宣布该人的医管局成员职位悬空,并以行政长官认为适合的方式发出通知;行政长官作出宣布后,该职位即告悬空。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8.医管局会议的法定人数等等 (1)医管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在任成员的半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0人;如有成员被取消参与医管局对某事项的决定或商议的资格,则医管局在决定或审议该事项时,该成员不计算在法定人数内。 (2)在医管局会议上表决的一切事项,须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所投的过半数票为取决,遇有票数均等时,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其他成员除有权投其原有的一票外,还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9.医管局的程序 在符合本附表条文的规定下,医管局有权规管本身的程序,包括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成员用会议以外的形式作出决定。 10.医管局的雇员等 (1)在符合第3(1)段的规定下,以下事项由医管局决定─ (a)其雇员的薪酬及雇用条款和条件;及 (b)其雇员的工作及行为标准,及有关雇员停职或解雇的事项。(2)医管局的技术及专业顾问的薪酬、延聘条款和条件及延聘方式,由医管局决定。 (3)医管局可─ (a)发放或提供资金以备发放长俸、酬金及退休利益予雇员; (b)为雇员及受他供养的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批准付款予逝世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在该雇员逝世时倚靠他供养的任何人,不论付款是否在法律上应付的;及 (d)付款给政府,数额为政府依据《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第80章)第5条,须就由政府转到医管局服务人士为医管局服务而支付的退休金、津贴、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款额。 (由1992年第4号第7条修订)(4)为了提供资金作发放第(3)节所指的长俸、酬金、利益及付款之用,医管局可─ (a)设立、管理并掌管;或 (b)与政府、任何公司或组织作出安排,由政府、该公司或组织单独或联同医管局设立、管理并掌管, (由1992年第4号第7条修订)任何基金或计划。 (5)医管局可向第(4)节所指的基金或计划供款,亦可要求雇员向该基金或计划供款。 (6)在本段中,“雇员”(employees) 包括医管局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员,而在第(3)节中,包括已离职雇员。 11.区域谘询委员会的成员 医管局须委任以下人士出任为某地区设立的区域谘询委员会的成员─ (a)区域谘询委员会主席1名,他必须─ (i)是第3(3)(d)条所指的医管局成员;及 (ii)不是另一区域谘询委员会的主席;(b)执行总监或其代表; (c)生署署长或其代表; (d)区内各公营医院的代表各1名; (e)如区内有教学医院,则有关大学的代表1名; (f)医管局认为具有适当才能或资格(尤其是有参加社区或地区组织的关联)在区域谘询委员会服务的其他成员不超过10名。 12.区域谘询委员会的职能 为个别地区设立的区域谘询委员会须─ (a)在考虑到区内由生署提供的健康服务与区内所提供的医院服务两者间的关系,就计划如何应付区内对医院服务的需求,及在区内个别公营医院提供特定服务,向医管局提供意见; (b)检讨区内个别公营医院的表现; (c)监察公众对区内医院服务的意见,及检讨有关区内医院服务投诉的模式,并就提供更佳医院服务,提出建议; (d)就在区内的资源分配,向医管局及区内公营医院提供意见;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