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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1-06-12
【实施时间】 200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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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 ”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对因证据问题影响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注意不要适用尚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在该司法解释发布前,各级法院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就很大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三是定额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从而把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的酌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升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那些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仍无法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目前,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四是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之内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将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确定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额时,也可以参照适用。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能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范围内问题,仍应当按照李国光副院长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即“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 ”。trips协议并未要求各成员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世界上一些实行诉讼律师制度的国家,也不是一律将律师费作为赔偿额考虑。因此认为入世就要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列入赔偿范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案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希望同志们加强研究和总结,不断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来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同志们,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的第一年。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为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开拓创新,努力工作,把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目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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