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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过去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以后难以取得。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专利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专利法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正确确定举证责任和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展开,并正确掌握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当事人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提出了新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到该方当事人。如该方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该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原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一系列的举证、认证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要正确适用专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在日益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帐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帐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帐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帐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要正确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时,一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属于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的专业问题,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当事人协商提供鉴定单位或者鉴定人员的人选,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中,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推荐鉴定所需专业领域的人员或单位进行鉴定。指定的鉴定人员不能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二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技术事实问题,不能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问题也作为专业技术问题委托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应当是经过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的证据;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又追加提供的证据,也要经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真伪发表意见或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四是鉴定意见或者结论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涉及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妥善慎重地处理好这些案件,以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应当特别注意审理好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和植物新品种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