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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1-06-12
【实施时间】 200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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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的现状从总体上讲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更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如何真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培训、指导和工作部署上还存在难以统一的问题;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没有配备起码的审判人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尚不稳定,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有关法院在进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设置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总的要求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要求,并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于不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可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到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以便指导、监督和培训。
  
  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我们培养这支队伍来之不易。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相比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他们不仅要具备其他法官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还要求具有理工知识背景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这都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选拔更为困难。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法院内部人员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削弱这支队伍。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把知识产权审判当作一般的民事审判来对待,仅仅按案件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倾斜,努力为知识产权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也要端正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态度,树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即将实施,要充分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可能会遇到与trips协议冲突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各高级法院也要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掌握本地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主动权,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和调研信息等材料。
  
  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都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前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重要意义。为正确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通知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更应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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