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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1-06-12
【实施时间】 200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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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注意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是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此外,不少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采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或研讨会、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借鉴有益的审判经验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途径,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运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例如,借鉴“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等方法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借鉴“抽象检验法”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等。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各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诉讼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加以完善,包括: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后果;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理清诉辩思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直接承办案件;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许多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使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有了程序上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有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还未被充分认识,现行的审判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迅速有力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法官少,与其承担的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尚不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方比较薄弱,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疑难问题缺乏研究,未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的法官办案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面临新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神圣而艰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新世纪人民法院“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工作思路的总揽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立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积极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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