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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去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并于今年7月1日施行。此外,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加紧修改。这些法律的修改及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做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其中重大的修改有: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决定,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不仅对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等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力度也很大,修改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上述法律的修改将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会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增加,数量增多,难度增大。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们今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早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各有关法院要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以对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前一个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希望各级法院严格遵照执行。 后一个司法解释也已形成送审稿,现作为这次会议的文件,请大家认真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各有关法院,特别是由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可能导致案件较大增长的北京市高、中级法院,一定要在认识上、组织上、业务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对新法的学习,调配充实和培训审判人员,把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法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工作来抓,确保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其审判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有关专利复审、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无效,商标评审,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各类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 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该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1999年4月23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个新的领域。为了贯彻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确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正确审理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二)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要审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按照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先预执行、民事制裁等措施,坚决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