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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5.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
  
  (1)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主要是哈尔滨60万吨油页岩干馏工程(提炼油页岩油及其深加工、油页岩发电、油页岩氧化制取有机酸、油页岩水电解制氧、油页岩提取金属元素等。油页岩灰渣可用于制取聚烯烃填充母粒、改良水泥性能及用于废水和废气处理)。
  
  (2)煤炭、煤层气、煤矸石及矿井废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包括七台河、鸡西矿区超薄煤层综合回收示范工程;鹤岗矿业集团煤层气抽采和综合利用工程(煤层气经抽取、储存、加压供民用和工业发电;煤层气焙烧窑生产碳素电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鸡西分公司煤矸石发电工程(煤矸石用于发电及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鹤岗和集贤煤矿矿井水循环利用示范工程(矿井废水经过净化处理,用于冶金、发电厂、煤洗选等)。
  
  (六)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和开采规划区块。
  
  1.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除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发的矿种、矿区及矿山规模符合国家及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与本省矿业布局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协调一致。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其所占用的储量规模相适应。
  
  (2)采矿权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发矿种、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及其他条件。
  
  (3)具有完整的、经资质机构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等有关文件。具有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提交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含尾矿利用)达到规定要求。开采共伴生矿产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指标。对于暂时难以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应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5)生产工艺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评价,建有可靠的安全生产设施。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为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最低开采规模,有效指导矿业权设置与资源整合,对主要矿产,凡达到一定勘查程度和一定规模、具有现时开发利用价值或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矿区,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规划的矿床(体)包括规划区坐标范围内从地表到可采深度围限的全部矿体,并在矿体的水平分布范围之外预留一定的区域作为资源保护、安全缓冲或后备资源勘查开发区。区块范围要略大于矿体分布范围。据现有勘查成果资料全省共划分出75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煤炭24个,金属矿产31个,非金属矿产20个。多数开采规划区块要在规划期内开发。其中,大型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矿产开采规划区块、东部用于煤电化基地建设的煤炭开采规划区块和西部煤炭开采规划区块应优先开发。对于石墨、颜料用黄粘土等非金属矿产开采规划区块,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保护并限制开发。对于因矿石品位低、共伴生组分复杂、有害物质含量高、选矿难度大,目前开发尚有一定困难的开采规划区块,要进行开发利用可行性的综合研究,开发出既符合环保又满足开采成本要求的采矿、选矿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经研究论证,对既属市场急需、具备开发价值,又满足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要求的,可以投入开发。随着勘查工作不断深入和勘查成果的进一步丰富,区块数量可定期论证补充。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共划分漠河县砂金过采区等27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对国有大中型老矿山(区)、闭坑矿山和无责任人的矿山,要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处理与定期发布。以重点工程为支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正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并造成较大环境破坏,严重危害人居环境、生态系统的区域,如漠河县老沟-霍拉盆重点治理区等,在进行开发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治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和预防。
  
  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共划分黑河市西岗子煤矿区等8个一般治理区。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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