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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探索新设矿业权申请的规划查询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内容。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进行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3.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根据规划目标和市场供需形势,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其中包括矿业权投放总量、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等。 4.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对规划实施应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阶段计划制定和规划调整的主要依据。经阶段性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内容,规划管理机关应当适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5.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制定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将规划实施监管纳入综合考评和执法监察范畴,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会同规划管理机关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1.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全面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繁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流转运行机制;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积极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矿产资源需求预测,适时、适度投放矿业权,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依法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引导矿业权人依法处置矿业权,实现矿业权的有序流转。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和炒买炒卖矿业权等行为发生。 (三)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1.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扩大找矿成果,加快资源开发,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依法实施矿产资源经济调节。落实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强化企业资源消耗自我约束机制,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重点保护稀缺矿种、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矿产。把矿产资源消耗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本纳入矿山企业经济核算体系,使相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体现环境和资源价值。扶持矿产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引导矿山企业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逐步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效益等多方面协调发展上来。 3.建立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宣传并促使采矿权人树立采矿全成本意识,营造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市场环境。建立奖罚分明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建立、提供贴息贷款等财税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支持、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及尾矿,形成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先进采选冶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矿产资源二次开发利用。 4.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成本约束机制。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凡在本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需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促进矿山企业增强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意识。对目前正处于生产阶段的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企业自身投入为主,国家鼓励性资金投入为辅;对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目前处于开发后期阶段经济效益较差的国有矿山企业,采取政府补贴和企业分担的资金投入形式;对历史上形成的废弃、闭坑、无明确责任人且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治理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