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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严格实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采矿权人申办采矿许可证,应向采矿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并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采矿权人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依据要充分,内容要全面,方法要科学,措施要适当,效果要达标,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备案并监督实施。 (3)矿山开工前或开工初期,应由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矿山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行政、技术人员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素质,做好环保工作。 (4)矿山在开工建设前,采矿权人应向当地公众公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和采取的治理措施,认真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权。 2.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监督实施。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三废”达标排放,控制或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轻矿山“三废”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鼓励矿山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采选设备的技术改造。矿山企业必须保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强煤矸石管理,促进煤矸石资源化利用,减少煤矸石堆积量,减轻、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与对土地的压占。对矿山闲置土地和固体废物堆积场等,加强绿化工作,美化环境,防止水土侵蚀及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定期进行矿区巡查,广泛听取公众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采矿权人沟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及矿山地质环境通报制度。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对采矿权已经灭失无责任人的闭坑矿山,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专项调查,全面掌握闭坑矿山的空间分布及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存在问题的大小与轻重缓急,结合国家投入和地方财力,有计划分阶段地部署闭坑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矿山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要积极探索矿山复垦绿化的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率。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其治理成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或为建设用地、公共绿地、旅游娱乐用地等。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根据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遵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整体优化、以点带面”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共部署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项目212个(其中,土地复垦项目58个),总治理面积752.46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总额为46.75亿元。 1.2008— 2010年重点治理工程。到2010年,实施重点治理工程108项,治理面积387.67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15.80亿元。其中,申请黑龙江省各市(地)重点矿区(山)环境调查与评估等国家级项目40项,调查治理面积187.82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6.99亿元;申请七台河市桃山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省级项目68项,治理面积199.85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8.81亿元。 2.2011— 2015年重点治理工程。2011— 2015年实施重点治理工程104项,治理面积364.79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30.95亿元。其中,申请齐齐哈尔市三道沟金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国家级项目39项,治理面积134.21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13.95亿元;申请伊春市金山屯区砂金过采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省级项目65项,治理面积230.58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17.00亿元。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与监督。 1.组织制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主要任务落实方案》。明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及参加单位,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