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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鄂环办[2010]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统筹安排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0年是“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环境监测任务十分繁重,请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确保环境监测任务圆满完成,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紧密围绕环境管理中心工作的需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监测,严格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严格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即时报送监测数据;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努力实现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组织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辖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空气、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国控、省控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武汉城市圈等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强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酸雨监测工作。
  
  2、加强“十一五”总量减排水质目标考核监测和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对照国家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质量约束和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加强丹江口水库入库河流水质考核断面达标监测;拓展我省主要水体跨界断面的水质监测,为环境补偿和目标责任考核提供依据;加强空气中二氧化硫、地表水中高锰酸钾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等相关总量指标监测,根据其变化趋势,验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
  
  3、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以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重点对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村庄(乡、镇)、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环保厅将拟定《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
  
  4、充分发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在预警监测方面的作用,适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5、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地方监管的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6、加强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监测站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在进行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市(州)、直管市环保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7、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抓好工作落实。省级环保部门将对市(州)、直管市环保部门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每半年一次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总量计算之中。
  
  三、强化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8、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9、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做好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储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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