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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组织实施 自治区根据本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盟市、旗县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当地考核评估细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明确考核评估工作任务,建立考核评估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通过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征求群众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参与考核评估,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明确考评范围、时间和频度。自治区每年对盟市开展1次综合考核评估,每个盟市抽查2~3个旗县市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抽查2~3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盟市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旗县市区进行2次综合考核评估,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抽查3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旗县市区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进行2次全面考核评估。 (四)及时反馈,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各级考核组于每次考核评估完成后,对接受考核评估的部门和机构进行现场总结和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以文件形式通报考核评估结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考核评估总结;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评估结果。 (五)完善评估机制,落实奖励激励制度。各级要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方法,提高考核评估实效;要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核拨经费、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作为制定和完善下一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旗县市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旗县市区制定。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项目 类别 考核评估内容及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评估方法 一、 组织管理 (10分) 1.健全管理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4 1.1将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任期考核目标。 1 项目目标和任务未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各扣0.5分。 查阅当地规划、政府任期考核目标,访谈部门领导和人员。 1.2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分工明确。 1 未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扣0.5分;分工不明确各扣0.1~0.3分。 查阅成立有关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文件、工作记录资料;与实施部门和有关人员访谈核实。 1.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工作记录完整。 1 未定期召开会议扣0.4分,有问题没有解决扣0.4分,工作记录不完整扣0.2分。 查阅会议资料、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等。 1.4制定并落实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资料完整。 1 未制定计划和方案不得分,计划和方案无针对性各扣0.4分,工作资料不完整扣0.2分。 查阅方案、工作计划等资料。 2. 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 3 2.1完善各专项项目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确服务内容和方式。 1 未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分,不完善扣0.1~0.5分。 查阅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流程资料,开展卫生部门、服务机构现场考察、有关人员访谈。 2.2各项目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逐级培训和技术指导符合年度目标要求。 1 培训覆盖率、合格率每低于目标5个百分点各扣0.1分;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扣0.1~0.5分。 查阅培训计划、总结、文件资料;培训对象、培训组织者和师资访谈、考核。 2.3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定期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制度。 1 未建立指导工作制度不得分,未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扣0.1~0.8分。 查阅技术指导计划、总结、反馈资料;与被指导机构和人员访谈、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