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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审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一○年二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制定本审核规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审核),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案头审核方法,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实施必要的信息对比、分析、判定和纠正,以有效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合法、合理、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的一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汇算清缴审核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四条 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及其文书受理岗)负责。 第五条 汇算清缴审核工作自受理年度纳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完成。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及时通知和辅导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补正申报。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汇算清缴的审核,并不影响纳税人和鉴证机构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汇算清缴审核对象 第七条 汇算清缴审核对象,是指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和信息,包括审核对象内容和审核对象形式: (一)审核对象内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涉及的信息,主要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负债、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审核对象形式,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务备案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汇算清缴审核面。对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企业,或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的企业,原则上应重点审核。 第三章 汇算清缴审核法律的适用 第九条 汇算清缴审核适用的法律: (一)适用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及38项具体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 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会[2007]15号)等行业会计制度。 (二)适用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程序法法规。 第四章 汇算清缴审核方法 第十条 汇算清缴审核,以案头分析性复核方法为主,即对纳税申报资料涉及的相关信息数据存在的关系进行对比及合理性分析,询问疑点,并作出判断和结论的方法。有必要延伸到实地核查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领导批准,可实地审核账目凭证,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作详细记录。 汇算清缴审核,分为对会计处理的审核和对税务处理的审核两个阶段。 (一)会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对会计数据的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是对当期会计报告的利润总额核算全过程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