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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8号--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公告

[接上页]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
  
  (一)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两者外观相同,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有特殊鲜味,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无明显区别,呈味特性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包装基本相同,均为箱装或桶装,运输条件基本相同。
  
  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中提出,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没有被调查产品质量高,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实地核查过程中,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由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调查机关抽查了该企业部分批次产品的企业内部成品检验报告书。经核实,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和5’-鸟苷酸二钠(QB/T 2845-2007和QB/2846-2007),同时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纲要,质量与被调查产品无明显差异。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抽调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调查表中对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表示比较满意。
  
  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但并未提供国内同类产品质量不如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也未就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差异的具体方面进行说明,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生产工艺流程
  
  由于广东肇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均提出对生产工艺的保密申请,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本裁决中将不就生产工艺流程做具体表述。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原理相同,均是以葡萄糖为原料,用微生物发酵进行生产。虽然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生产原理相同,最终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方面无明显差异,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均主要用于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均主要分布在华南、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虽然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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