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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该公司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后的国内销售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四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三是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四是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简单加工后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 对于通过第一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通过第二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后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价格因关联关系的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交易价格,决定暂以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对于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公司加工转售的交易,该公司答卷中称,中国大陆关联公司仅对被调查产品进行简单混合加工后转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出售给关联公司的出口价格因关联关系的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交易价格,决定暂以中国大陆关联公司加工转售的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调查机关对正常价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保费、港口装卸、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主张。 对于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后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扣减了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直接费用、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转售所发生的利润及其他费用等。 对于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公司加工后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在中国大陆关联公司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了加工费用及加工中添加的原材料的成本,同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直接费用、中国大陆关联公司转售的利润及其他费用等进行了扣减。关于加工中所添加的原材料的成本,由于该公司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生产成本明细,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暂依据可获得的事实确定该项原材料的成本。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印度尼西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泰国公司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在泰国国内只生产I+G,和出口中国大陆的I+G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不存在其它型号的划分。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的销售量。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该销售量被视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成本费用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生产成本,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生产成本项目和数据。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实际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销售费用;根据公司的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调整管理费用;对于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股利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等项目,由于其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或未知其性质,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