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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为了避免资料泄露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对于保密信息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申请人在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筛选时,主要依据的是价格。关于申请人推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方法的非保密概要,申请人已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以非保密概要的形式披露了有关信息。 第三、2009年6月10日,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附件)中对于申请人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以国内产业相关指标变化趋势情况进行公开披露。2009年9月10日,申请人在其《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附件)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附件)中再次就调查期内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向中国出口的核苷酸食品添加剂产品海关逐笔交易数据进行了公开披露。 调查机关注意到,各利害关系方在随后的评论意见中未再就申请人披露的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和数据基础提出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 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和理由,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及所披露的信息,回答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的问题,其结论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对进口数据的推算方法提出质疑,但其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可供采信的方法和证据材料,在申请人披露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和数据基础后,各利害关系方在随后的评论意见中未再就此提出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相关数据是目前为止调查机关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裁决中被调查产品进口相关数据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73%,2007年比2006年增长53.2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31.43%。 2. 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6年比2005年增长7.41%,2007年比2006年增长6.90%,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23%,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7.15%。 3. 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76%,2007年比2006年增长2.32%,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01%,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6.46%。 4. 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25%,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8%,2008年1-9月比上年期增长24.49%,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3.37%。 5. 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4.0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44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比2005年上升1.50%,2007年比2006年下降2.2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2.16%,2005年-2007年年均下降0.39%。 7.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6年比2005年增长18.57%,2007年比2006年下降10.7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8.11%,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2.88%。 销售收入的变化是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现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08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销售数量增长24.49%,销售价格上升2.16%,销售数量的增长是造成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8. 利润 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公开版)中提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调查期内2005年-2007年同类产品利润连续亏损,2008年1-9月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虽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但利润仍呈负增长,继续亏损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根据申请人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和期中报告中调味品制造业数据进行了估算,认为申请人2006年和2008年同类产品应为盈利,2005年和2007年虽然亏损 ,但亏损比例很小。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认为,申请人期间费用过高是导致其2005年和2007年亏损以及2006年和2008年利润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