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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一)各法人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附件1),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完成修订工作。非法人机构应积极与总部联系,建立起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细化落实措施。 (二)各机构制定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应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问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二是问责应遵循“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的原则。即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三是问责应区分“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发生案件后,不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故意包庇隐瞒,抗拒调查和处理,以及因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等情形从严从重问责。四是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确保依法经营,依法问责。 (三)各机构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宁夏保监局报备本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最迟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宁夏保监局重新报备。 二、及时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及内容。各机构应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本机构及分支机构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主要清理内容:一是发案及处理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基本案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损失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的调查及处罚情况、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二是责任追究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已问责的,应报告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时间、责任追究结果等;未问责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报告问责计划。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机构要尽快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组织指导所属机构开展全面、系统的案件清理工作。对于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抓紧问责,对于在清理范围内瞒报、漏报的案件,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对于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机构应于2010年8月5日前对本系统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安排、清理范围、清理方法、清理结果等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在案件查处、案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下一步的整改措施;机构对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开展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二是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明细表》(附件2)“填报说明”要求,逐条详细填报个案情况。要逐年分类统计案件问责情况,填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附件3)。三是工作中产生的主要文档,如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