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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根据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八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十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