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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 (四)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第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 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照保险公司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类型、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等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