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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7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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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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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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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度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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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上半年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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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刑事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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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大行政处罚暂指下列3种情形,一是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二是保险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保险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三是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30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附件4: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
  
  1、“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机构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2、“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3、“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总公司、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支公司(二级分支机构)。
  
  4、“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5、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
  
  6、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
  
  7、“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8、“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 应包括下列要素:
  
  (1)案件处置关键时间点。包括:发案时间、作案期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间、结案时间(以公安司法机关结案时间为准)等。
  
  (2)涉及主体。包括:报案主体(公司或保监局或客户或涉案人自首或其他)、立案主体、起诉主体。
  
  (3)涉案罪名。包括:报案罪名、立案罪名、起诉罪名、结案罪名等。
  
  (4)案件发现途径。如:受理举报投诉、客户回访,媒体报导、内部检查或者其他途径。
  
  (5)涉案资金来源。如:保费、赔款、保险金、手续费、费用或者其他等。
  
  (6)作案手段。即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作案,如:私印单证、私刻公章、虚列费用、缮制假赔案、私立小金库等。
  
  (7)涉及环节。如:承保环节、退保环节、理赔(给付)环节或者其他环节。
  
  (8)涉及险种。如:车险、企财险、普通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投资型险种或者其他险种。
  
  (9)资金去向。如:用于业务或管理、用于个人、用于他人或者用于小集体福利等。
  
  (10)侵害对象人数或波及范围。包括:侵害人数,涉及保单数量,涉及区域等(诈骗保费类案件、非法集资类、传销类、非法经营类必须仔细填写,尤其是在结案后)。
  
  (11)公安司法机关的初步意见。如:已接受报案、已在进行调查或者暂未处理等(处于报案状态的必须填写)。
  
  (12)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网上通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其他。
  
  (13)结案情况。包括: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案、或检察院不予起诉、或法院终止审理、或法院判决情况(免于刑罚或法院宣告无罪或法院判处的各类刑罚)。
  
  (14)案件善后处理情况。包括:追赃及挽回损失情况、公司对涉案人的处理情况等。
  
  9、“处理机构”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司,应填列处理机构的全称。
  
  10、“处理结果”栏目填列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情况,或者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时填列相关处理决定的文号。
  
  附件5: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填报单位:(公章)年季度单位:家次/人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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