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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器械使用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器械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针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确立采购、验收、储存、校验、维护、使用等程序。 各项制度和程序应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首次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五)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 (六)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 第七条 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三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二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参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医院其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加盖有供货商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加盖有供货商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时还应特别注意: (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 (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有明确记载; (三)所购进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和适应范围必须与《医疗器械登记表》及其产品的注册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查验并记录所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