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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委[20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障按统筹地区分别统筹,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各自为统筹地区。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各区、县(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资源、民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杭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杭州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杭州市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五)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六)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十)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十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十二)外地户籍参保人员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杭州市主城区的,应按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办理。
  (十三)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十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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