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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进行,调整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二十七)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人员不适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其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杭州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二十八)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 (二十九)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或折算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十)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要求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的,可在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内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差额后办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三十一)杭州市主城区内2003年6月11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 (三十二)参保人员的年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计算。 (三十三)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6%。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十四)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三十五)参保人员在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前、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可累计合并计算。 (三十六)参保人员在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七)征地农转非人员如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可按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十八)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三十九)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四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同时调整,调整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四十一)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四十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十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不适用提前退休的规定。 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十四)杭州市市属、区属财政适当补助的(原称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杭州市市属、区属民办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具有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民办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十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