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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杭州市主城区撤村建居农转非、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农业户籍(杭州市主城区)年限可视作杭州市主城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六十六)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六十七)参保人员以申请参保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25元计算至75周岁,实际计算的应缴费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缴费年限在8年以上、一次性缴清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分期缴费。 (六十八)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标准为每月400元,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市财政补助构成,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十九)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适时相应调整。 (七十)参保时为孤寡老人的免予缴费;参保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持证期间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七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1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七十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225元标准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市财政负担。 (七十三)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杭州市主城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七十四)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十五)已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补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贴等政府规定的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参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后,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十六)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十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市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杭州市主城区政府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七十八)杭州市主城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10元。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七十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十)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