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十九)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参保人员死亡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要求退费的,允许清算。退费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九十)与其他各类老年生活补贴政策的衔接。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各类生活补贴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九十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九、其他 (九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九十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