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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委[20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四十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四十七)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十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费按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随同转移。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五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土农民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五十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个人缴费比例为12%,财政补贴比例为8%。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杭州市主城区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9%建立,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财政补贴费用中划入。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补助。集体补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给予参保人员本人,参保缴费后,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五十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年底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十三)参保人员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
  (五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五十五)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户籍迁出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五十六)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直至死亡。
  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五十七)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五十八)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十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建立。
  (六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息总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
  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六十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抵充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总额抵冲有余的,余额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总额不足抵冲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六十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
  (六十三)在杭州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向杭州市范围外流动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十四)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七、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六十五)杭州市主城区非农业户籍年限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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