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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委[20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5、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本人1997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6、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定。按本办法(即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杭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封顶比例实行逐年封顶限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十六)缴费年限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与退休人员相同。
  (十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十八)企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按照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十九)符合参加杭州市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二十)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
  (二十一)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申报和计算单位当月缴费额,其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差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时予以扣除。
  (二十二)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记入。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十三)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参保缴费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个人账户的记账额与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累计合并计算。
  (二十四)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十五)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同。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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