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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1号令)第二条 5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5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供应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五十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 1、《计量法》第四条 2、《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3、国务院《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三条 4、国务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第三条 5、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四条 6、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四条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第十二条 8、《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 9、《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三条、第十五条 1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二十条 1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4号令)第三条 1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十八条 1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40号令)第十条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41号令)第四条 1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51号令)第三条 1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 1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第3号令)第三条 19、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1号令)第十六条 20、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第13号令)第二十六条 2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第十一条 22、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第八条 23、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第14号令)第二条 24、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17号令)第三条 25、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22号令)第五条 26、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29号令)第二条 27、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第三条 28、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号令)第四条 29、国家质检总局《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54号令)第三条 30、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61号令)第五条 31、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63号令)第四条 32、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三条 33、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令)第三条 34、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76号令)第二十六条 35、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令)第二十二条 36、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第六十条 37、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80号令)第七条 38、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81号令)第四条 39、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令)第四十条 40、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87号令)第四条 41、《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7号令)第八条 42、《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3号)第四条 五十五、地区纤维检验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四条 2、国务院《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40号令)第八条 3、国家质检总局《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3号令)第三条 4、国家质检总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9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