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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2、国务院《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57号令)第二条第一款 十一、地区民政局 依据: 1、《收养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第四条 3、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的八条 4、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第四条 5、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26号令)第六条 6、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25号令)第三条 7、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0号令)第六条 8、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第五条 9、国务院《城市军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第四条 10、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53号令)第三条 1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第四条 12、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第五条 13、《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五条 14、民政部、总后勤部《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1号令)第二条 15、民政部《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第十一条 16、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3号令)第一条 17、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4号令)第二条 18、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16号令)第二条 19、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2号令)第六条 20、《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87号)第五条 21、《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 十二、地区财政局 依据: 1、《预算法》第十六条 2、《会计法》第七条 3、《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十三、地区人事局 依据: 1、《公务员法》第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条 2、《劳动法》第二条、第八十七条 十四、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2、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五条 3、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令)第三条 4、《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4号)第三条 十五、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执法) 依据: 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第五条 十六、地区国土资源局 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测绘法》第四条 3、《煤炭法》第十二条 4、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第19号令)第六条 5、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第六条 6、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22号令)第七条 7、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1号令)第三条 8、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9、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10、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57号令)第六条 11、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第七条 12、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469号令)第三条 13、《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五条 14、《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15、《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6、《自治区矿山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17、《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18、地质矿产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17号令)第四条 19、地质矿产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21号令)第六条 20、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号令)第四条 2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3号令)第四条 2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7号令)第四条 23、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第1号)第四条 2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8号令)第一条 25、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