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十六、地区气象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气象法》第五条 2、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348号令)第四条 3、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4、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三百七十六项、三百七十八项 5、《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条 6、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四条 7、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6号令)第三条 8、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7号令)第四条 9、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四条 10、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四条 11、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0号令)第三条 12、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1号令)第二条 13、中国气象局《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12号令)第三条 14、中国气象局《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四条 15、《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政府令第65号)第四条 16、《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 17、《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政府令第118号)第五条 五十七、银监委喀什监管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二条、第七条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二条、第七十四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三条、第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