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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公告

[接上页]


  


  五十六、地区气象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气象法》第五条

  2、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348号令)第四条

  3、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4、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三百七十六项、三百七十八项

  5、《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条

  6、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四条

  7、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6号令)第三条

  8、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7号令)第四条

  9、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四条

  10、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四条

  11、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0号令)第三条

  12、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1号令)第二条

  13、中国气象局《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12号令)第三条

  14、中国气象局《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四条

  15、《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政府令第65号)第四条

  16、《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

  17、《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政府令第118号)第五条

  

  


  五十七、银监委喀什监管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二条、第七条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二条、第七十四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三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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