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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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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43号令)第二条

  11、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7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12、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72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13、《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政府令第95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十六、地区审计局

  依据:

  《审计法》第三条

  

  


  三十七、地区统计局

  依据:

  1、《统计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415号令)第十六条

  3、国务院《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53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十八、地区无线电管理处

  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8号令)第八条

  

  


  三十九、地区信访局

  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31号令)第六条

  

  


  四十、地区粮食局

  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第六条

  

  


  四十一、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四十二、地区地震局(法律、法规受权执法)

  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2、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令)第四条

  3、《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113号)第四条

  

  


  四十三、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第十八条

  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第192号令)第五条

  3、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第三十条

  4、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9号令)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第三条

  

  


  四十四、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依据:

  1、《护照法》第四条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八条

  

  


  四十五、地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令)第六条

  3、《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条

  4、《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政府令第56号)第四条

  

  


  四十六、地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依据:

  1、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

  2、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86号令)第二十一条

  

  


  四十七、地区档案局

  依据:

  1、《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2、国家档案局《档案法实施办法》(第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3、《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

  

  


  四十八、地区知识产权局

  依据:

  1、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2、《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9号令)第三条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29号令)第六条

  

  


  四十九、地区盐务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51号令)第四条

  2、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3号令)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四条

  4、《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5、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2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

  5、《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81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十、地区烟草专卖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3号令)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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