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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按照省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交通运输: (1)公路运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沈阳铁路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4)航空运输: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负责。
  4建筑施工: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5危险化学品: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6烟花爆竹: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民用爆炸物品: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负责。
  8冶金: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东北电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三)尽快建成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五)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省政府法制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要按照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 〔2007〕95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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