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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每年3月份受理培训基地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医学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毕教委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办公室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分类目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或学科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基地建设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海南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省毕教委将评审通过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学员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的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将给予表彰。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 第三条 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通过卫生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试点基地评审,并按卫生部要求开展招生、培训的单位可直接认定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资质 临床培训基地应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培训基地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